1、太原 钢结构制作首*行放样、下料和切割,在放样和下料时应根据工艺要求欲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缝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气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等清除干净,气割后应清除熔渣和飞溅物;
2、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2.0mm
3、 在制孔时,螺栓孔的精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当螺栓孔的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规定时,不得采用钢块填塞,可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在组装前,零部件应经检查合格,连接接触面和沿焊缝边缘每边30mm- - 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污垢、冰雪等应清除干净,板材、型材的拼接,应在组装前进行;构件的组装应在部件组装、焊接矫正后进行,组装顺序应根据结构形式、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等因素确定。采用夹具组装时,拆除夹具时不得损伤母材;对残留的焊疤应修磨平整,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
4、 在进行焊接时,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焊接时,不得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和受潮结块的焊剂及已熔烧过的焊壳。焊丝、焊钉在使用前清除油污、铁锈,焊接时,焊工应遵守焊接工艺,不得自由施焊及在焊道外的母材上引弧,焊角转角处宜连续绕角施焊。焊角出现裂纹时,焊工不得擅自处理,应查明原因,定出修补工艺后方可处理。焊缝同一部位的翻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焊接完毕,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的熔渣及两侧的飞溅物,检查焊缝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5、 采用砂轮打磨处理摩擦面时,打磨范围不应小于螺栓孔径的4倍,打磨方向应于构件受力方向垂直,经处理的摩擦面,出厂前应按批作抗滑移系数试验,在运输过程中试件摩擦面不得损伤,处理好的摩擦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焊疤或污损等;
6、 钢结构在涂装前应进行除锈,涂装应均匀,无明显起皱、流挂,附着应良好,涂装完毕后,应在构件上标注构件的原编号,大型构件应标明重量、中心位置和定位标记。